市政使用規則第三頁

違規行為

未能遵守此處所列之圖書館會議室使用規則和協議,將導致機構的會議室使用權限被撤銷。

服務費用

「圖書館保留收取任何使用會議室費用的權利,」(圖書館會議室政策第 4 節第 1 段)。

  • 圖書館必須獲得因損失而造成的賠償。

未經授權之活動

  1. 申請時已通過並授權的指定使用房間時限過後仍繼續聚會。
  2. 在任何公眾聚會場所吸煙。
  3. 使用完設施後,未有移除任何屬於該機構的設備、物資、器具和其他物品。
  4. 會議結束後未有清理乾淨,離開房間時未有還原房間至原來模樣。
  5. 未經事先批准提供茶點(食品或飲料)。為確保適當的清潔和衛生標準,在圖書館會議室飲食必須預先在申請過程中獲得授權。
  6. 使用未曾申請或未經授權使用的物料、設備或用品(紙張及書寫用品除外)。
  7. 未有遵從成人/兒童監督比例 (每 20 名兒童須由 1 名成年人監護) 使用會議室。
  8. 使用明火。
  9. 以任何方式損毀或損壞會議室及其家俱或設備(例如,未經許可在牆壁或門上張貼或安裝物料或在任何表面上繪畫或書寫)。
  10. 竊取圖書館財物。
  11. 製造干擾圖書館服務水平的噪音。
  12. 為需要收費的課程或活動進行招聘。
  13. 在會議室中進行任何被視為違反聯邦、州、縣市法律、法規或條例的活動。
  14. 其他任何違反圖書館規則或政策的行為。

免責聲明:如因文字翻譯理解不同, 導致內容有所出入, 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。